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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山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2017-04-05    来源: 【字体   】      【关闭窗口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黑政发〔2016〕3号)、七台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七政办发〔2016〕34号),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全区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安全,结合我区实际(鉴于区级职能不完善或有些职能由市级职能部门直管,请相应区级职能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总书记黑龙江考察调研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八届六次全会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对倭肯河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水生态环境和谐共赢。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基本消除,饮用水安全有效保障,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环境状况稳中趋好,主要河库生态水量得到基本保证。到203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得到全面保护。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17年,列入国家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的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55%以上。到2020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60%以上,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80%,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1、控制用水总量。
    严控地下水超采。根据编制的七台河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规划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严审批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   井建设管理,开展已建机井排查登记,依法逐步关闭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区农畜局负责)
    2、提高用水效率。
    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鼓励开发利用矿井疏干水。到2020年,全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降低17%和23%以上。(区工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煤管局配合)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执行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鼓励高耗水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能、节水和环境监察,促进重点行业节水技术升级改造。引导企业对标达标,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力争到2020年底前,全区电力、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区工信局牵头,区农畜局、区环保局配合)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和设备。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区公共机构于2018年建成节水型单位。开展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检漏、测漏排查,推进“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到2017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5%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2%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配套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到2020年,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性面积达到40%以上。(区供水处、区住建局牵头,区工信局配合)
    3、科学保护水资源。
    继续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建立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加强入河排污口审批和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结合水利普查成果,完善重要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推进重要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区农委牵头,区环保局配合)
    (二)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4、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 2016年底前,各级政府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炼焦、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取缔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工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工信局牵头,区环保局配合)
    加强重点行业源头控制。进一步加大焦化、农副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力度。新、改、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应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定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实施企业清洁化改造,焦化等行业于2017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改造要求。(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局配合)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工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工业集聚区开发建设应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现有未开展的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工业集聚区内的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局配合)
    5、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20年底前达到国家要求的排放标准和再生利用要求。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区3万人口以上城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区住建局牵头,区行政执法局、区环保局配合)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大力推进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城区全面实行雨污分流。鼓励实施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按照厂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的原则,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到2020年底前,建城区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区住建局牵头,区行政执法局、区环保局配合)
    6、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底前,我区要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摸底调查工作,组织编制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关闭或搬迁方案,禁养区划定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畜牧局备案。2017年底前,依法完成禁养区内畜禽
    养殖业的清理整顿。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物防治,2020年底前, 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污染防治设施建成率达到75%以上;散养密集区内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未建成无害化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的养殖场(小区),不得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批。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区农畜局牵头,区环保局、各社区、镇配合)
    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开展粮豆(玉米大豆)轮作试点,稳步增加马铃薯种植面积,适当调减玉米种植面积,实现马铃薯与谷物协调发展。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在城市周边扩大发展农业蔬菜生产设施,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区农畜局牵头,各社区、镇配合)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设立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示范区,开展植保一体化服务示范,推广动植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到2020年,重大病虫统防统治率达到40%、绿色防控措施处置率达到25%。加大农用残膜清理回收与资源化利用力度,加强废弃农药包装物监管。大力推广测土配方和精准施肥技术,到2020年,全区测土配方施肥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区农畜局牵头,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各社区、镇配合)
    防治水产养殖污染。加强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管,加大水产品产地和市场的监测,杜绝违禁投入品的使用。积极推广水产健康养殖、节能减排技术。鼓励和扶持使用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推进水产健康养殖规模化发展。(区农畜局牵头,各社区、镇配合)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鼓励以区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继续深化“以奖促治”政策,以地表水水源地周边农村地区为重点,实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畜禽粪便处理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到2020年,要新增完成整治的建制村占辖区建制村的比例不低于15%。2016年到2020年,全区完成“十三五”本辖区总体整治任务的15%、25%、25%、20%、15%。(区农畜局牵头,区环保局、区行政执法局、区财政局、各社区、镇配合)
    (三)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7、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定地、定人、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倭肯河沿岸,要着重防控煤化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区工信局牵头,区农畜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安监局配合)
    8、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以七矿集团为重点,全面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缺水矿区重点推行矿井水深度加工处理,解决矿区居民生活用水问题。加快实施矿井水利用示范工程,充分利用矿井水替代地下水或地表水,满足周边农田灌溉和电厂、化工等高耗水企业生产生活用水需求。到2020年,全区矿井水综合利用率达到75?%。鼓励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到2020年,全区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高于95%。(区工信局牵头,区统计局、区煤管局、区农畜局、各社区、镇配合)
    促进再生水利用。加快推进再生水设施建设,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火电、化工等高耗水行业,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区行政执法局牵头,区统计局、区工信局、区农畜局、区环保局配合)
    9、严格环境准入。
    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加强水资源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区政府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完成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区环保局牵头,区农畜局、区行政执法局配合)
    (四)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0、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区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区政府于2018年起向社会公开。(区供水处、区卫计局牵头,区统计局、区农畜局、区财政局配合)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到2020年,完成保护区划分、警示标志设立和隔离防护设施建设,落实各级保护区污染防治措施,完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清拆整治。积极推进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严格水源保护区内管线穿越、交通运输等风险源和周边风险企业监管。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所有社区、镇、农村2017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采取有针对性防范和治理措施保障供水安全。(区环保局牵头,区卫计局、区农畜局、区财政局、区安监局、桃山公安分局、戍企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各社区、镇配合)
    加强供水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区域供水,切实保障城市供水安全。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镇水厂新建、改造升级和供水管网建设改造。(区供水处牵头,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配合)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聚集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按国家总体安排部署,  2017年底前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督促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进行封井回填。严格控制工业废水排放和废渣堆存,加强生活污水、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区环保局牵头,区农畜局、区住建局、区行政执法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安监局、区煤管局配合)
    11、深化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
    全面推进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全面配合市里推进《七台河市倭肯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进一步深化倭肯河流域治理。加大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整治力度。稳定倭肯河Ⅳ类水体,向Ⅲ类水体努力。深化“以支促干”、“一河一策”、“河(段)长制度”的流域治污模式,推进倭肯河流域综合治理。(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农畜局、各社区、镇配合)
    12、加强良好水体保护。
    开展桃山湖源头及现状水质生态安全评估,修改完善并继续实施桃山湖污染防治规划。(区环保局牵头,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农畜局配合)
    13、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全面开展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制定实施整治方案。2016年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黑臭水体名单、责任人、达标期限,接受公众监督。2020年底前,完成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区行政执法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农畜局配合)
    14、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协调推进机制,以主体功能区为基础,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环保局牵头,区农畜局、区财政局配合)
    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10号)文件的要求,开展我区湿地的清理工作,凡被非法侵占、开垦的湿地必须依法收回,逐步还湿。暂时不能还湿的要参照林地清理的要求,全面进行清理和规范。在湿地范围内已经确认为耕地、草原等地类的,维持现状。(区农畜局牵头,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各社区、镇配合)
    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加强河流、水库源头的水源涵养和沿岸护堤护岸建设,通过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恢复森林植被,逐步形成乔、灌、草相结合的多效综合防护体系,强化流域水土保持。(区农畜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各社区、镇配合) 
   (五)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5、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流域协调机制。建立倭肯河流域综合协调机制,定期进行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区环保局牵头,区农畜局配合)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2017年完成地下水水质监测点设定工作。全面提升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能力。(区环保局牵头,区卫计局、区农畜局、区行政执法局配合)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监管网格。自2016年起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城镇环境协管员和农村环境监督员制度。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区环保局牵头,各社区、镇配合)
    16、加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及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等环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严格追责。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评领域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既有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产、停产整治。(区环保局牵头,桃山公安分局、戍企公安分局、区工信局、区农畜局配合)
  实行“红黄牌”管理制度。排污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对超标、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区环保局牵头)
    完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加强环保、公安、法院和检察院等部门沟通协作,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建立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季度调度机制,定期向社会通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移送情况。加强对各社区、镇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对各社区、镇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开展综合督查。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机制,抽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区环保局牵头,桃山公安分局、戍企公安分局、法院、检察院配合) 
    (六)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7、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情况。如被列为国家目标责任书中的不达标断面,要制定《不达标水体治理方案》,报市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区环保局牵头,区农畜局配合)
    18、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十三五”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各类污染源调查范围。编制全区“十三五”节能减排规划。深入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区环保局牵头,区统计局、区工信局、区农畜局、区行政执法局、农畜局、区发改局配合)
    19、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倭肯河流域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对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企业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严格进行重点监管。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进区入园。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发生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的可能。(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局、区安监局、桃山公安分局、戍企公安分局配合)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我区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全区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区环保局牵头,区农畜局、区卫计局、区行政执法局、各社区、镇配合)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配合国家和省做好调查。(区环保局、区农畜局牵头,区工信局配合)
    (七) 强化科技支撑。
    20、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水污染防治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结合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的推进与落实,通过“七台河科技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共享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对接水污染防治技术成果。加快对符合条件的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水污染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成果的加快转化落地。(区工信局牵头,区环保局、各社区、镇配合)
    21、推动基础技术的应用。
    鼓励企业开展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等技术研究和新技术利用,积极申报和承担科技合作项目,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科技交流合作,引进先进技术与成果,消化吸收和转化落地。(区工信局牵头,区农畜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配合)
    22、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提升环保技术装备水平。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区工信局牵头,区环保局、农畜局配合)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落实《黑龙江省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推动建立符合区情实际的排污者付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努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到2020年,全区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规范有序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第三方治理模式进一步成熟。(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局、区财政局配合)
    (八)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23、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全面落实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社区、镇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规划,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区供水处牵头,各社区、镇配合)
    24、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拓宽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渠道,鼓励其加大对环保领域的支持力度。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污染防治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政府性担保机构为重点,推动我省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支持水污染治理相关企业,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区财政局牵头,区供水处配合)
    增加资金投入。加大中央财政水环境保护资金的争取力度。积极筹措资金,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要纳入当地政府年度预算。(区财政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农畜局、各社区、镇配合)
    25、建立激励机制。
    落实国家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的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区工信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农畜局配合)
    落实流域跨界水环境生态补偿。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将扣缴资金用于改善水环境的污染防治项目。探索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定并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方案。(区财政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农畜局配合)
    三、保障机制
    (一)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26、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社区、镇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分别制定并公布本辖区的工作方案,报区政府备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和工作任务已列入市对我区经济社会主要责任指标考核体系,将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列入政府督办事项。(区环保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农畜局、各社区、镇配合)
    27、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由区环保局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环保局牵头,各区直有关部门、各社区、镇配合)
    28、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行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局配合)
    29、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市政府同我区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我区政府同各社区、镇政府和区直相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区委组织部牵头,区环保局配合)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政府要约谈各社区、镇政府和区直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乡镇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环保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建立联动机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区监察局牵头,区环保局配合)
    (二)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30、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配合市政府定期公布全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局配合)
    31、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加大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宣传工作,并为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给予必要的支持。邀请公众、环保公益组织参与主要环境执法行动和突发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每月公开举报受理和环境信访案件办理信息。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 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通过网络、报纸、公报等形式发布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做好建设项目环评政府信息公开,听取公众意见。(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环保局配合)
    32、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等,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区环保局牵头,区文教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农畜局、各社区、镇街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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