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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  
   
       
  2011-03-22    来源: null 【字体   】      【关闭窗口  
   

 

 

   一、为了解全国房地产开发完成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地方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的基本的需要。地方、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尽量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范围

 

  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范围包括: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统一开发的包括统代建、拆迁还建的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宾馆、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和配套的服务设施、土地开发工程,如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平整场地等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活动的附营房地产开发单位。

 

  四、本报表制度填报单位的具体规定

 

  1.统计单位指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包括单纯的房地产管理、代理与经纪的企业或单位。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统计调查单位:一般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单位,也包括附营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务活动单位。

 

  3.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按企业所在地进行统计。跨地区进行开发活动并在开发地进行工商登记且具备法人资格的,纳入开发活动所在地统计范围;未进行工商登记的,由企业所在地进行统计。

 

  4.主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单位填报全部活动内容;附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单位只填报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内容。

 

  五、本报表制度按报告期别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各项报表的报送时间、受表机关及报送方式按规定执行。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六、有关房地产开发统计指标解释见附录。

 

  七、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各级统计部门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可在本报表制度中增加个别指标,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改变统一编码。

 

  八、各表金额、面积指标一律不取小数。

 

  九、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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